重磅文件出台,推动境外已上市药品进口或仿制
为进一步指导企业开展药品研发,加快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研发上市进程,近日CDE发布《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要求(试行)》。《技术要求》适用范围为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化学药品,主要包括两类情形: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,即化学药品3类;境外上市的药
为进一步指导企业开展药品研发,加快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研发上市进程,近日CDE发布《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要求(试行)》。
《技术要求》适用范围为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化学药品,主要包括两类情形:
-
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,即化学药品3类;
-
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,即化学药品5类(不适用于原研药品已在境内上市的化学药品5.2类)。与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制剂关联申报的原料药也适用于该《技术要求》。
对于化学药品3类和5.2类注册申请,申请人应全面了解参比制剂上市背景、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情况,评价和确认其临床价值。
按照《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》提交参比制剂遴选申请,或按照中国国家药监局发布的《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》选择合适的参比制剂。仿制药的活性成份、剂型、适应症和给药途径应与参比制剂一致。仿制药的质量应与参比制剂保持一致。
2018年7月10日,国家药监局发布《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》,对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适用范围、基本原则、完整性要求、数据提交的技术要求以及接受程度均给予明确。值得一提的是,在境外开展仿制药研发,具备完整可评价的生物等效性数据的,也可用于在中国的药品注册申报。
本文来源:医药云端工作室 作者:小编 免责声明: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仅代表作者观点,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“医药行”认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如涉及作品内容、版权和其他问题,请在30日内与我们联系